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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何邯郸众多小区要多缴纳房价1%的土地出让金?

时间:2020-04-17   访问量:560

2016年底,全国实现不动产统一登记“颁发新证,停发旧证”的地区除西藏部分县外的所有省(区、市)的县已经达到100%,全部实现“颁新停旧”。


此前,小区的房产一般拥有两证:房产证和土地使用证,这两证各自分属于不同的行政机关来管理。2016年底以后,两证统一登记为不动产产权证。有一些房子,住户手里只有一个房产证,针对这样的小区在邯郸有很多,比方说邯郸房价最高三方(广厦、广安、广泰),他们为何就只有房产证而没有土地证呢?如果这样的小区物权发生变更,应该如何处置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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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此存在以下两种情况:

第一种:虽然没有去办土地证,但手续都是合法的,土地出让金也已经全部交付,那在这种情况下,直接去办或者说换不动产权证即可,无非是一个程序上的问题。

第二种:根本就不可能办到土地证。例如,土地是属于划拨的,像集体住房、老小区等;再例如,未给付土地出让金,无法办理土地证。在这种情况下,房屋本身就不能进行交易,那么就需要把这些历史遗留问题解决,使其进入一个合法、正常的途径,如此才可以换取新的不动产权证。


第二种情况在我们邯郸不是少数,但将这些历史遗留问题一刀切是有些难度的,既有开发商的问题,也有政府方面的问题,还有其他方面等问题。

之所以没有一个完善的解决方案,原因在于没有交纳土地出让金,国家就准许开发商办理土地证,事实上国家就损失了土地出让金这笔收入。而且,对于已经交了土地出让金,也就是房价当中已经包含了土地出让金的这部分业主来说也是不公平的。所以,还是得把历史的老账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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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可能存在一种情形,即房价中已经包含了土地出让金,是开发商把这笔钱挪用了,开发商必须要来承担这个责任。这种情形要分为以下几种情况:


第一种情况:如果本来就没有交纳土地出让金,购房者在购房时的房价中就没有这一笔成本,那就是所谓的天上不会掉馅饼。如果想要拿到土地证,从而最终获得不动产权证,就必须补交土地出让金。但这个责任在哪儿呢?首先,当然是开发商的责任,但是,如果没有支付相应的土地成本,主要责任还是我们购房者或业主。


第二种情况:如果购房者在购买房屋时,房价里已经包含了土地出让金这部分成本,但是这些钱被开发商挪用或者侵占了,那么这就要追究开发商的责任。


第三种情况:虽然开发商已经交纳了土地出让金给政府部门,但是有关的土地房屋方面的资料没有报到政府部门去办理土地证。

如果是属于后面这两种情况,那么就要督促开发商尽快解决,将手续合法化。


另外,也可以通过政府部门协调,让开发商尽快交纳土地出让金,同时把有关资料报到政府部门,以便于尽快办理土地证,从而让不动产权证尽快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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