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指控原审被告人谭某犯诈骗罪一案,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谭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又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后谭某上诉至二审法院,经过一审人民法院举证、质证的证据有:被害人杨某某陈述、辨认笔录证明、被告人谭作明供述、辨认笔录证明、银行卡交易明细、证人证言、照片证明、鉴定报告、在逃人员证明。
二审法院经审理查明,法院认为,谭某卖给杨某的起因动机不清和涉案物品的来源、价格的事实认定不清,提供证据不足,原判决据以定案的证据不能相互印证,没有形成完整锁链,没有达到证据确实、充分的法定证明标准。原审认定谭作明犯诈骗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谭作明有罪。遂判决谭某无罪。
在刑法诉讼中法院审理阶段发现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该怎么办?
在刑事诉讼中,法院审理发现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法宣告被告人无罪,应当作出无罪判决。
法律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 在被告人最后陈述后,审判长宣布休庭,合议庭进行评议,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证据和有关的法律规定,分别作出以下判决:
(一)案件事实不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有罪判决;
(二)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无罪的,应当作出无罪 判决;
(三)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
对于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检察院可以申请补充侦查,人民法院是无权要求检察院退回侦查的。
如果认罪认罚,但证据无法形成有效证据链条,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应做无罪判决如何处理?
认罪认罚讲究自愿原则,而且办理认罪认罚案件需要严格依据证据裁判,证据不足的无法认定其有罪。
《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强调,公安机关在侦查阶段应当同步开展认罪教育工作,但不得强迫犯罪嫌疑人认罪,不得作出具体的从宽承诺。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愿意接受司法机关处罚的,应当记录在案并附卷。
办理认罪认罚案件,应当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严格按照证据裁判要求,全面收集、固定、审查和认定证据。
坚持法定证明标准,侦查终结、提起公诉、作出有罪裁判应当做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防止因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而降低证据要求和证明标准。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认罚,但证据不足,不能认定其有罪的,依法作出撤销案件、不起诉决定或者宣告无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