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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为提升所内律师总结典型案例、学习研究的能力,妙策律师事务所开展了2020年度优秀评选活动。现妙策所公众号登载入选案例,供大家共同参加交流、讨论。
01
路灯不亮导致交通事故的责任承担
路灯不亮导致交通事故的,路灯管理部门应不应该承担责任,我在网上查询了上百个案例,凡是请求路灯管理部门承担责任的诉讼,几乎全部被驳回,驳回的理由大致有:1.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没有认定路灯管理部门有责任;2.路灯不亮与交通事故的发生没有因果关系;3、路灯不亮与交通事故的发生存在因果关系,但没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4.路灯不亮并不必然发生交通事故等等。2018年7月份我接到一个由于路灯不亮导致的交通事故,受理这个案子时,直觉告诉我,路灯管理部门应当承担责任,但看了网上的案例后,深感压力山大,就不断与同事交流探讨,如果在开庭时,对方如果提出类似的辩护意见,我该如何应对。通过努力终于敲定了答辩方案,最终法院采纳了我的答辩意见,为当事人争取到了七万多的赔偿款。
一、简要案情
2018年7月14日20时55分许,牛壮民在单位酒后驾驶电动自行车回家,沿复兴路与西环路交叉口南纵横大道由西向东行驶至霍北村西侧,由于路灯不亮,撞上在机动车道上由西向东步行的曾平原(系河南省来邯郸打工人员),造成牛壮民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电动车损坏的交通事故,牛壮民的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等共计76万余元。交警认定行人曾平原承担次要责任,牛壮民承担主要责任。牛的家属与曾平原达成调解协议,协议约定曾平原赔偿牛的家属10万元。后牛的家属认为,发生交通事故的路段是新建设的城市道路,并已验收通车,附属设施配有路灯,但路灯有的路段不亮,交通事故发生在路灯不亮路段,路灯不亮与交通事故的发生具有因果关系,路灯管理单位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因此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路灯管理单位承担20%的赔偿责任。
二、争议焦点
1、路灯管理部门应不应该承担责任?
2、如果应该承担责任,应该承担多大的责任?
三、代理策略
针对争议焦点以及对方可能提出的辩护意见,在法律适用上,不能单纯依据《道交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还要依据《民法通则》、《侵权责任法》和《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法律规定。从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入手,逐步论证路灯管理部门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在该案中侵权责任四要件分析
1、路灯管理部门违反了《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管理规定》第十五条的规定: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必须对道路照明设施管理机构建立严格的检查和考核制度,及时督促更换和修复破损的照明设施,使亮灯率不低于95%.路灯管理部门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其行为具有违法性。
2、该案存在损害事实,由于路灯不亮导致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的后果。
3、夜晚路灯不亮会增加道路通行的安全隐患,路灯管理部门的不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4、该路段从设计到施工都有路灯照明设施,竣工通行后却不能保证路灯的正常使用,也没有尽到安全提示义务,路灯管理部门主观上有过错。
综上,路灯管理部门的不作为行为是本次交通事故发生的原因之一,路灯管理部门违反了法律上的义务而导致的法律上的不利后果,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四、法庭辩论
原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被告作为该路段的所有者和管理者,没有履行保障道路安全通行的义务,致使事发路段的路灯长期不能正常使用,对事故的发生存在一定的过错,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被告:原告没有证据证明,路灯不亮与交通事故存在因果关系。
原告:夜晚路灯不亮会增加道路通行的安全隐患,这是人所共知的常识,不需要证明。
被告:路灯不亮,不足以导致交通事故。
原告:1、被告这是在用原因推导结果,是逻辑错误。人们在探讨因果关系时往往是先知道结果,而后才去探讨其原因。在司法实践中,判断行为与结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时应从案件本身出发,准确认定案件事实,而不是从原因推导出一个案件事实。2、路灯不亮不足以导致交通事故,并不是说一定不会导致交通事故。在各种环境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就会导致交通事故。就拿本案来说,牛壮民的违章行为与曾平原的在机动车道上行走的行为都不一定会发生交通事故,但三种因素(路灯不亮)结合在一起,就会发生交通事故,只是其原因力不同而已。
被告:交通事故认定书没有说,路灯不亮是引起这起交通事故的原因,也没有将被告列为当事人。
原告:公安机关认定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与人民法院认定的民事侵权赔偿责任并非同一概念,两者在范畴和外延上不同,不能简单等同。被告人的不作为行为,违反的是《侵权责任法》的安全保障义务,不是《道交法》的调整范围,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中当然不可能将被告列为当事人。
被告:原告没有证据证明,路灯不亮与交通事故具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原告:法律上的因果关系是法律问题,不是事实问题,它不是可以用证据来证明的。法律上的因果关系是指通过立法或司法活动确认的、作为承担法律责任之基础的、存在于加害行为与加害结果之间的联系。简单地说,就是看有没有法律规定。具体到本案,《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规定:下列情形,适用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由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一)道路、桥梁、隧道等人工建造的构筑物因维护、管理瑕疵致人损害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 因道路管理维护缺陷导致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道路管理者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道路管理者能够证明已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尽到安全防护、警示等管理维护义务的除外。
被告:本案肇事方曾平原已经对原告进行了赔偿,现原告依据同一事实,向法院提起诉讼,构成重复主张。
原告:1、虽然公安机关出具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牛壮民承担主要责任,曾平原承担次要责任。但《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只是证据之一,法律没有赋予其既判力。作出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主体是公安交警部门,作出民事责任认定的主体是人民法院。法院可以依据事实,确定当事人各方的民事责任承担比例。本案事实是路灯不亮是本次交通事故发生的原因之一,路灯管理部门是当事人之一,应当承担一定的民事责任。2、责任方之一曾平原是一个农民工,其家境比较贫困,30多岁还没有结婚,根本无力全额赔偿,根据法院主持的调解,曾平原只能赔偿10万元,还要分期给付。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管理人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五、判决结果
路灯管理部门复兴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未保证本案事发道路照明设施的正常使用,亦未设置安全提示义务,致使牛壮民在20时55分许通过该路段时与曾平原相撞,造成牛壮民死亡,管委会应承担相应的责任。结合牛壮民在本次事故中负主要责任,自身的过错程度,酌定管委会对牛壮民的死亡承担10%的责任。判决被告管委会应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75001.26元。
办案心得
该案虽然只为原告争取到10%的赔偿金,我感觉这在河北省是一个零的突破。我本身就不机灵,脑子慢嘴笨,每做一个案子,我都要先将可能的争议焦点,对方可能的答辩意见,我应该如何答辩,法律是如何规定的,做一个预案,克服自身的弱点,做到知己知彼百战不殆。比如,我在一个案例中查询到一个被告的答辩意见:“路灯不亮与交通事故没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我的理论基础不好,当时并不知道什么是法律上的因果关系,需要证据证明吗?如果法庭上对方提出这个答辩意见我该如何应对?为了解决这个问题,我购买了有关因果关系的书籍,并在网络上查询学习,终于对“法律上的因果关系”有一个粗浅的认识:“法律上的因果关系”是法律问题,不是事实问题,不需要证明。简单地说:“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就是一个行为应不应该承担法律责任,就是看法律上有没有规定。我的理解不知道是否正确。
办案律师:崔景常
2021年2月5日
主任评语
扎实的前期准备,详尽的法律、案例检索,有针对性的辩论预案,尽显专业律师必备的责任心、专业力、预判力。案件有一个不错的结果就在情理之中。娴熟的掌握侵权责任法的精髓,一定能办好类似的典型案例。
冯家泉
2021.3.8
02
邯郸市万顺混凝土有限公司诉中佳勘察设计有限公司
买卖合同纠纷
一、案情简述
2013年,中佳勘察设计有限公司承接了万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万聚凯旋城·荣域3号楼桩基工程,邯郸市万顺混凝土有限公司为中佳公司负责的工程工地上供应混凝土。经中佳公司与万顺公司对账,中佳公司下欠万顺公司混凝土款601335元,双方签订了工程款支付协议,协议中约定由中佳出具委托书,由万聚公司代为支付混凝土款,并从万聚公司与中佳公司的工程款中抵扣。后万聚公司于2020年宣布进入破产预重整程序,万顺公司自知继续向万聚公司无望,故通过诉讼程序向中佳公司要求支付混凝土款。
二、争议焦点
工程款支付协议的性质是债权转让还是委托付款?
三、代理策略
(一)通过发送解除协议通知书的方式告知中佳公司解除该工程款支付协议,并催告中佳公司履行支付混凝土款的义务。
(二)从理论上对债权转让、委托付款的概念、性质、法律后果进行分析
(三)结合本案具体情况来具体分析案涉工程款支付协议的性质
(四)通过在代理词中绘制关系图的方式向法官展示万顺公司、中佳公司、万聚公司三方在债权转让和委托付款情况下的法律关系
二审中佳公司主要观点认为万聚公司已经以抵房的方式将案涉601335元混凝土款支付给了万顺公司。
万顺公司主张其与万聚公司本身具有债权债务关系,在万聚公司没有明确说明支付的款项或者抵顶房屋是代中佳公司支付的混凝土款,万聚公司优先偿还的是与万顺公司之间的债务,与中佳公司无关。
四、裁判结果
一审判决胜诉:中佳公司应支付万顺公司材料款601335元;
二审判决维持原判决,中佳公司已经履行。
五、办案心得
对律师来说,针对案件的前期工作最为重要,拿到案件后,我的首要工作就是向当事人询问纠纷的来龙去脉,了解案件事实,确定诉讼时效和管辖法院,并指导当事人提供证据,最大程度的还原案件事实,为顺利进行诉讼奠定一个好基础。
在对案件事实有了一个了解后,我和主办律师对于本案最大的争议焦点进行了探讨,随后围绕案件争议焦点,开始查阅涉及此案的法律条文,检索涉案法条,归纳整理到文件中,为以后制定诉讼策略提供法律依据,在检索的过程中,我注意到不管是对案件有利的还是不利的都需要收集,做到防患于未然,为起草代理意见打基础。
打官司就是打证据,扎实的证据是诉讼的关键,根据整个案件事实和代理思路让当事人补充证据,完善证据针对的证明目的。案件经过团队讨论,集思广益后,代理思路变的更加清晰,在开庭前确定了最终的代理意见,并且在代理意见中第一次运用理论分析两种不同性质的法律关系,也第一次在代理词中运用关系图的方式向法官明确不同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
总之,律师是个高智商的职业,不仅要求高思维,还要求高技能。如果没有慎重的思考,就不会运用高超的技能为自己服务,也不会得到丰厚的回报。办理此案的过程中,我学会了很多,不仅学能力,学见识,更多的是学心智,学思考。
主任评语
利用现有的法律规定,最大化的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是律师能力的体现,更是维系客户、征服客户的体现。
你越优秀,客户越忠诚,律师不但要解决争议,更要为客户创造价值。
冯家泉
2021.3.8
丨律师简介丨
崔景常 律师
中共党员,专职律师,会计师,大学学历,1994年即通过全国律考获得律师资格,有20余年的司法工作经验,有在国有企业、乡镇企业、事业单位、司法机关等单位的工作经历。现在河北妙策律师事务所从事专职律师工作。该律师履历丰富、视野开阔、思维活跃、逻辑严密、作风稳健、为人仗义公正。复合的专业背景、特殊的社会阅历、系统的思维能力,使其在办理各种案件时,更具社会能力和专业优势。擅长合同纠纷、公司法务、交通事故处理、伤残鉴定咨询和刑事辩护等业务,特别是对交通事故索赔业务,具有扎实的理论功底和丰富的从业经验。崔律师始终信奉英国学者麦克莱的法律格言:善良的心是最好的法律。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最大限度的为当事人挽回损失,维护法律的公平和正义。联系电话:15333305998
肖珑珑 律师
河北妙策律师事务所律师,具有专业的法律知识,强烈的责任心,为委托人提供最专业的法律服务。自从事法律职业以来,办理过多起民间借贷、交通事故、人身损害等案件。为人和善,办案认真、有耐心,致力于通过良好的沟通为每一位当事人提供良好的法律服务。联系电话:191033425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