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所动态

了解最新公司动态及行业资讯

当前位置:首页>妙策动态>律所动态
全部 律所动态 行业动态 普法常识

泉说执行(3)丨被执行人只有一套住房时是否能够执行?什么是限制高消费和失信黑名单?

时间:2021-08-06   访问量:238


解读执行法规、传授执行技巧、化解执行难题,

尽在“泉说执行”。



src=http___dingyue.ws.126.net_2020_0415_798030adj00q8tk1d000md200eq008bg00f2008h.jpg&refer=http___dingyue.ws.126.jpg


一套住房的执行



今天的“泉说执行”我们来聊一聊一套住房是否能够执行的问题。

【律师支招】

现实生活中,我们往往会遇到被执行人只有一套住房的问题,那么,一套住房能否强制拍卖、变卖呢?2015年之前,法院一般不对被执行人名下唯一的住房启动查封、拍卖的程序。在2015年之后,随着执行力度的增大,执行措施的完善和规范,最高法院出台了对一套住房的执行制定了规则:

1、对被执行人有扶养义务的人名下有其他能够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的,可以对唯一住房采取执行措施;

2、对被执行人存在为逃避债务而转让其名下其他房屋行为,可以对唯一住房采取执行措施;

3、申请人同意按照廉租房标准提供居住房屋或者同意参照当地房屋租赁市场租金标准从房屋变价款中扣除5-8年租金的,可以对唯一住房采取执行措施。

只要满足以上三个条件的任一条件,都可以执行唯一住房。

畅聊法院执行的那些事,尽在“泉说执行”,我们下期再见。

【关联法律法规】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六条:对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卖、变卖或者抵债。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七条:对于超过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房屋和生活用品,人民法院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在保障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最低生活标准所必需的居住房屋和普通生活必需品后,可予以执行。

3、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金钱债权执行中,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被执行人以执行标的系本人及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为由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一)对被执行人有扶养义务的人名下有其他能够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的;

(二)执行依据生效后,被执行人为逃避债务转让其名下其他房屋的;

(三)申请执行人按照当地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为被执行人及所扶养家属提供居住房屋,或者同意参照当地房屋租赁市场平均租金标准从该房屋的变价款中扣除五至八年租金的。

执行依据确定被执行人交付居住的房屋,自执行通知送达之日起,已经给予三个月的宽限期,被执行人以该房屋系本人及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的必需品为由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src=http___5b0988e595225.cdn.sohucs.com_images_20180723_04ade7eae5664dd5bb17b4bfa8003095.jpeg&refer=http___5b0988e595225.cdn.sohucs.jpg


限制高消费




【律师支招】

什么是限制高消费?限制高消费是人民法院在执行程序中对被执行人限制其在一定期间进行高消费及非生活或经营所需的消费的一种执行措施。相对于纳入失信人员名单的执行措施而已,该措施相对宽松。

只要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义务的,法院就可以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纳入法院失信人员名单的被执行人一定会被限制高消费。

被采取限制高消费的被执行人将不得乘坐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仓位、G字头全部座位,不得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等场所消费。其子女不得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购买高额的保险理财产品等等,多方位的限制。

被执行人如果违反限制高消费的规定,将视情节轻重,予以拘留、罚款、甚至追究刑事责任。

当然,如果被执行人履行了相应的义务,人民法院也会及时的解除限制消费令。

畅聊法院执行的那些事,尽在“泉说执行”,我是你的老朋友冯家泉律师,我们下期再见。

【关联法律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2015年修定)第三条: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不得有以下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一)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

(二)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

(三)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

(四)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

(五)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

(六)旅游、度假;

(七)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

(八)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

(九)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被执行人为单位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不得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因私消费以个人财产实施前款规定行为的,可以向执行法院提出申请。执行法院审查属实的,应予准许。

 


u=1234893815,92517892&fm=26&fmt=auto&gp=0.jpg

失信黑名单




【律师支招】

所谓的失信黑名单,是指人民法院将不履行义务的被执行人的信息录入最高法院的失信名单库,并通过网络、报纸、广播、电视等方式向社会公布的一种信用惩戒措施。

纳入失信人员名单的被执行人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行政审批、政府扶持、融资信贷、市场准入、资质认定等方面受到限制,同时,其个人征信亦会有记录。

如果纳入失信名单的被执行人是公职人员的话,法院还会将失信情况通报所在单位。

由此可见,失信黑名单是一种非常严厉的信用惩戒措施,相对限制高消费而已,威慑力更大,可谓“一人失信,处处受限,全家受牵连”。

纳入失信名单的期限为二年,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可以延长一至三年。

依照最高院2020年1月份发布的关于善意文明执行的意见,对被执行人是法人或非法人组织的,可以将该单位纳入失信名单,但不应将单位的法定代表人纳入失信名单,对失信的单位负责人,可以采取限制高消费的执行措施。

畅聊法院执行的那些事,尽在“泉说执行”,我是律师冯家泉,我们下期再见。

【关联法律法规】

1、《失信名单》涉及对象

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一)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二)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三)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四)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五)违反限制消费令的;

(六)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 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的决定,第八条:

人民法院应当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向政府相关部门、金融监管机构、金融机构、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及行业协会等通报,供相关单位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行政审批、政府扶持、融资信贷、市场准入、资质认定等方面,对失信被执行人予以信用惩戒。

人民法院应当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向征信机构通报,并由征信机构在其征信系统中记录。

国家工作人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失信情况通报其所在单位和相关部门。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等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失信情况通报其上级单位、主管部门或者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



微信图片_20210713145758.jpg




640.png




上一篇:妙策荣誉丨建党百年之际,妙策律师事务所党建工作获得多项荣誉表彰

下一篇:妙策律师事务所为河南灾区爱心捐款及回顾习近平总书记在百年庆典上的重要讲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