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所动态

了解最新公司动态及行业资讯

当前位置:首页>妙策动态>律所动态
全部 律所动态 行业动态 普法常识

泉说执行(4)丨迟延履行的法律后果?配偶是否能被追加为被执行人?

时间:2021-09-08   访问量:159

解读执行法规、传授执行技巧、化解执行难题,

尽在“泉说执行”。



u=1604226351,4056901344&fm=26&fmt=auto&gp=0.jpg


加倍支付迟延履行利息(迟延履行的法律后果)



大家好,这一期的“泉说执行”我们来聊聊迟延履行法院生效的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应承担的后果。

【律师支招】

生效的判决必需履行,这是司法审判权应有的法律属性。未按照生效的裁判文书确定的期间履行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迟延履行金。

裁判的内容是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逾期履行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包括迟延履行的一般债务利息和加倍部分债务利息两部分。

所谓的一般债务利息,是指裁判文书中已经确定的利息及相应的计算方式、期间。如果裁判文书中未确定给付该利息的,不予计算。

加倍部分的债务利息计算方法是:被执行人尚未履行的本金金额X日万分之一点七五X迟延履行的期间。

由此可知,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裁判文书执行的金额包括三部分:

本金+一般债务利息+加倍债务利息(即按照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计算)

如果裁判文书确定的不是给付金钱义务,比如限期腾房、排除妨碍、赔礼道歉等内容的,义务人不履行的,应该承担什么的法律后果呢?

依照法律规定,义务人不履行非金钱义务的,无论是否给申请人造成损失,都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迟延履行金的计算方法:造成损失的,双倍补偿,没有造成损失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让违法者付出代价,让守法蔚然成风,这或许就是设定加倍支付的立法初衷吧。

畅聊法院执行的哪些事,尽在“泉说执行”,我是您的老朋友冯律师,我们下期再见。

【关联法律法规】

1、《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4]8号】第一条: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计算之后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包括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和加倍部分债务利息。

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根据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方法计算;生效法律文书未确定给付该利息的,不予计算。

加倍部分债务利息的计算方法为: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






u=1276699187,4140497787&fm=11&fmt=auto&gp=0.jpg


调解书是否适用于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大家好,上一期的“泉说执行”我们谈到迟延履行法院判决、裁定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那么,迟延履行法院生效的调解书的,是否适用加倍支付的规定呢?今天我们就来聊聊这个话题。

【律师支招】

依照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当事人可以在民事调解书中约定不履行应承担的违约责任,也可以约定相应的担保条款。来确保调解协议的履行。

如果义务人未按照调解书履行义务,相对方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不履行义务的当事人按照调解书确定违约责任、担保条款承担责任后,就不能再主张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迟延履行金。

当然,如果调解书中并没有约定违约责任、担保条件等内容的,是可以按照《民诉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主张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迟延履行金的。

畅聊法院执行的哪些事,尽在“泉说执行”,我是您的老朋友冯家泉律师,我们下期再见。

【关联法律法规】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人民法院对于调解协议约定一方不履行协议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予准许。

调解协议约定一方不履行协议,另一方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对案件作出裁判的条款,人民法院不予准许。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调解书确定的担保条款条件或者承担民事责任的条件成就时,当事人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执行。

不履行调解协议的当事人按照前款规定承担了调解书确定的民事责任后,对方当事人又要求其承担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的迟延履行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u=2358656188,1528307826&fm=26&fmt=auto&gp=0.jpg

不能追加配偶为被执行人



在很多执行案件中,存在被执行人名下没有财产可供执行,但其配偶一方名下却有房产或其他财产的情况,在这种情况下,能否将其配偶列为被执行人进行执行呢?

【律师支招】

依据现行有效的法律规定,在执行过程中,是不能追加被执行人的配偶为共同被执行人的。

在这个情况下,如何最大化的维护申请人的利益实现呢?

1、虽然不能将配偶列为被执行人,但仍然可以对配偶名下的财产进行查封、扣押、冻结,属于夫妻共有财产的,可以对属于被执行人所有的份额进行执行。

2、在起诉阶段,可以将夫妻双方列为共同被告,如果确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或应共同承担的,法院会判决夫妻双方承担共同的清偿责任。这样在执行过程中就理所当然的可以执行夫妻双方了。

点滴法律小知识,希望对您有所帮助,畅聊法院执行的那些事,敬请关注“泉说执行”。

【关联法律法规】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及夫妻债务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2017年2月28日)第二条:保障未具名举债夫妻一方的诉讼权利。

在审理以夫妻一方名义举债的案件中,原则上应当传唤夫妻双方本人和案件其他当事人本人到庭;需要证人出庭作证的,除法定事由外,应当通知证人出庭作证。在庭审中,应当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的规定,要求有关当事人和证人签署保证书,以保证当事人陈述和证人证言的真实性。未具名举债一方不能提供证据,但能够提供证据线索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当事人的申请进行调查取证;对伪造、隐藏、毁灭证据的要依法予以惩处。未经审判程序,不得要求未举债的夫妻一方承担民事责任。

2、《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640.png



上一篇:妙策律师事务所为河南灾区爱心捐款及回顾习近平总书记在百年庆典上的重要讲话

下一篇:泉说执行(5)丨对执行措施有意见该怎么办?公司无财产执行,能够执行股东或法定代表人的财产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