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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说执行(14)丨什么是律师调查令?如何利用大数据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

时间:2022-07-29   访问量:2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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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执行法规、传授执行技巧、化解执行难题,

尽在“泉说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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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调查令


 

【律师解答】

在执行案件中,除了通过法院的执行查控系统、法官的实地调查核实等途径来查明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外,还可以通过申请律师调查令的方式来核查有关财产信息或线索。申请律师调查令,对缓解法院案多人少的实际困难,提高执行工作效率,及时实现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有着很大的帮助。

律师调查令是由执行法院签发的授权律师向有关单位或个人调查收集被执行人财产线索及违反限制高消费、虚假报告财产令等证据材料的法律文书。

他的效力等同于法院调查的效力,有关单位和个人,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或妨碍调查,不得以内部规定、领导批准等理由拒绝提供。不予配合律师持调查令调查的单位或个人,法院可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予以处罚,还可以向监察机关提出处分相关人员的司法建议。

律师调查令需申请人书面向法院提出申请,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合议后,由执行局长签发。

律师调查令的有效期一般为15日,最长不得超过三十日,期满后自动失效。

这个执行的知识点,您了解了吗?

关注泉说执行,老冯带您畅聊法院执行的那些事。

【关联法律法规】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法[2011]195 2条:强化申请执行人提供财产线索的责任。各地法院可以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要求申请执行人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或者财产线索,并告知不能提供的风险。各地法院也可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探索尝试以调查令、委托调查函等方式赋予代理律师法律规定范围内的财产调查权。

2、《律师法》第三十五条:受委托的律师根据案情的需要,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或者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出庭作证。

律师自行调查取证的,凭律师执业证书和律师事务所证明,可以向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调查与承办法律事务有关的情况。

3、《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河北省司法厅<关于执行程序中适用律师调查令的若干规定(试行)>》

第一条:执行程序中的律师调查令是指在案件执行阶段,申请执行人因客观原因无法自行调查取证时,经其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由人民法院批准签发的供律师向相关单位或个人调查收集被执行人财产线索及违反限制高消费令、虚假报告财产等其他拒不履行法院判决裁定证据的法律文书。第四条 使用律师调查令收集证据的,应当由申请执行人在执行程序终结前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律师代为申领律师调查令的,必须有申请执行人的特别授权。

因暂无财产线索被人民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需要恢复执行程序的,可以申请律师调查令。

第七条:人民法院决定签发律师调查令的,应在受理申请后三日内经合议庭合议后由执行局长签发;遇有特殊紧急情形的,二十四小时内签发。 

第八条:律师调查令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执行案件的案号、案件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二)申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三)接受调查人的姓名或者名称等基本信息;(四)持令人的姓名、律师事务所全称;(五)调查收集的证据内容;(六)律师调查令的有效期限;(七)填发人、签发人、日期和院印。

律师调查令的有效期限一般为十五日,最长不得超过三十日,期满后自动失效。发现新的财产线索的,可重新申领。

第十二条:律师持调查令进行调查时,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以内部规定、领导批准等理由拒绝提供。

有协助调查义务的单位和个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或妨碍持令律师调查取证的,持令律师应当及时向签发调查令的人民法院报告情况。经人民法院核实后,责令其配合仍拒不配合的,由人民法院根据情节轻重,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以及其他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有协助调查义务的单位及公职人员拒不协助调查的,人民法院可以向监察机关或者有关机关提出予以纪律处分的司法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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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利用大数据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





【律师解答】
执行难,难在找不到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单纯的依靠法院的执行措施并不能够有效地化解这个难题。申请执行人也有义务向法院提供有关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多管齐下,才是破解执行难的有力举措。
在互联网络高速发展的今天,利用网络大数据、APP等发现被执行人财产的蛛丝马迹,变得越来越具有可操作性。
我们可以通过最高人民法院的裁判文书网,查询被执行人涉诉的案件情况,要知道被执行人对他人享有的具有给付内容的裁判结果属于到期债权的范畴,是可以执行的。
我们还可以通过天眼查、企查查等互联网工具来了解被执行人投资的情况,进而分析、发现可能的财产线索。
我们还可以通过互联网悬赏、企业信息公示系统等来找寻被执行人关联的企业和可能存在的财产。
办法总比困难多,不是被执行人没有财产可供执行,是我们缺少发现其财产的眼睛。
这个执行的知识点,您了解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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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法律法规】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法[2011]195 2条:强化申请执行人提供财产线索的责任。各地法院可以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要求申请执行人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或者财产线索,并告知不能提供的风险。各地法院也可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探索尝试以调查令、委托调查函等方式赋予代理律师法律规定范围内的财产调查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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