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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维权,你应当知道的消费者投诉须知!

时间:2020-03-15   访问量:208

“3.15”节日由来----“315消费者权益日”是国际性的,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的概念是由一家非营利组织“国际消费者联盟组织”在1983年确定的,宗旨就是对消费者进行教育,提高消费者维护自身权益的意识和能力并且处理消费者投诉,帮助消费者挽回损失。


我们作为消费者,当我们的权益受到损害时,向消费者协会投诉是消费者经常使用的一种维权方式,如何行使投诉的权利,消费者必须知晓的有关投诉事项,妙策律师为广大消费者答疑解惑:


一、到哪级消费者协会投诉 ?


全国各地消费者协会受理投诉,实行以地域管辖为主、级别管辖为辅、就近受理的原则,相关联的消费者协会应当予以协助。


二、投诉需要准备什么材料? 


消费者向协会投诉时,应当提交文字材料文字材料应包含以下内容:1、投诉方和被投诉方的基本信息(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地址、联系电话等)2、损害事实发生的时间、地点、过程、与经营者协商的情况3、提供与投诉有关的证据(用于证明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与受损害存在因果关系)4、明确且具体的诉求。


三、什么时候能反馈投诉结果? 


消费者协会受理投诉后,一般应在40个工作日内结束调查、调解,对疑难、复杂的投诉,调查、调解的时间可适当延长,但延长时间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四、哪些投诉不受理 ?


1、有确切证据证明不是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

2、投诉人没有提供真实姓名或有效联系方式,或匿名投诉的。

3、没有明确的诉求或者没有真实准确的被投诉方的;

4、经营者之间因购销活动产生纠纷的;

5、或因投资、经营、技术转让、再生产等以营利为目的活动引发争议的;

6、公民个人之间私下交易或通过非法渠道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

7、消费者对投诉商品或者服务的瑕疵在购买或者接受之前已经知道且存在该瑕疵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

8、消费者不能提供必要证据的;

9、消费者未按产品使用说明安装、使用、保管、自行拆动而导致产品损坏或人身、财产损害的;

10、争议双方曾在消费者协会调解下达成调解协议并已履行,且无新情况、新理由、新证据的;

11、法律、法规或政策明确规定应由指定部门处理的;

12、法院、仲裁机构或有关行政部门已经受理的;

13、其他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

文章来源:邯郸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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