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海一直靠做点小买卖生意维持生计,夜以继日的打拼使其生意越来越好,手头逐渐宽裕起来。王友是陈海的朋友,张田因做生意需要用钱,就通过王友向陈海借钱,陈海出于帮助的心理,将几乎全部的积蓄近60万元,全部借给了张田,写借条的时候,王友还在借条上做了见证。
本来说好使用2年就要归还的,转眼两年时间过去了,张田没有还钱的意思,真是借钱容易还钱难。
张田还不了钱,并说一年内我保证还清,并用他在县城买的房屋作抵的押,陈海没有办法只好让他又重新写了一个欠款证明,让他在一年内还清欠款,并拿到了张田的房本。陈海这下似乎放心了。
可是天有不测风云,还没到一年的时间,张田突然去世了。
陈海一连十几天睡不着觉,翻来覆去的思考,“这可怎么办,人死了还能要回来钱吗?”。
陈海心慌了好多天,怕自己借出去的钱彻底打了水漂,急忙向律师咨询,希望律师能帮他拿回借出去的钱。律师认真倾听完陈海的讲述后,给陈海分析了他的情况,“虽然张田没了,但他欠你的钱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可以让他的妻子偿还”。也可以拍卖张田抵押的房屋。但经到不动产登记部门查询,张田给陈海的房产证是假的,这个房子登记的房主是小红。那只能先起诉张田的老伴董娇了。
陈海决定搏一把,委托了律师对张田的妻子董娇向法院提起了诉讼,然而陈海打听到董某只是一个农村老太太,并没有偿还能力。
“他老伴没有能力偿还,我能不能告他儿子和儿媳呢?”律师又提出了新的思路,但是法律规定继承人只在继承遗产的范围内承担还款责任,从法律上又遇到了障碍。
但让张田的儿子和儿媳是陈海要回欠款的唯一希望了,必须打破这个障碍才能让儿子和儿媳承担还款责任,这就必须得有证据证明张田的财产和儿子的家庭是混同的,才有可能达到这个目标。
于是,查清张田的财产情况成了律师工作的重点方向,律师在调查张某的财产情况时,了解到张田家里开办了一个厂子,老板是张田的儿子张勇。
另外,陈海想“如果知道了张田把借款用在了哪里,这是不是也算张某的财产线索?”,为了查清张田借陈海的钱的去向,几经周折终于调取到了张田生前使用的银行卡所有的流水信息,经律师对交易流水的对比分析,发现张田借来的钱有一部分用在了厂子的经营,也有一部分买了房子,而且房子登记在儿媳小红名下,并且张田的银行卡在其去世后并未停用,这个情况让陈海和律师豁然开朗,原来张某、董娇、张勇、小红的财产没有区分,这一家属于家庭财产共有,张勇是家庭财产的实际控制人,也就是说张某一家并没有“分家”。这对陈海来说是大好消息。
律师对案子进行分析、研判后,决定追加张勇和小红为被告。陈海对追回借款充满了信心,开启了“打官司之旅”。经过庭审,在大量的证据面前,法官最终支持了陈海的要求,张某的妻子董某、儿子张勇以及儿媳小红连带偿还陈海全部借款。至此,陈海的钱有了着落,陈海也终于可以安心睡个好觉了。
邯郸律师说法:陈海的民间借贷债权原来的债务人是张田和董娇夫妻二人,张田去世后,正常情况下应当由董娇承担还款义务,张田的其他继承人在遗产继承的范围内承担还款责任。如果其他继承人不继承遗产,也就不用承担还款责任。
本案能够让张田的儿子和儿媳承担还款义务的关键点在于,律师帮助陈海找到了张田与其儿子的家庭存在财产混同的证据。张田通过他的银行账户向房地产公司支付过购房款,而该房屋却登记在了小红的名下,且张田与张勇之间存在数量较大的资金往来的情形,这样就能够帮助法官确认了家庭财产混同的事实,陈海也就可以要求张田的儿媳小红来承担还款的责任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