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公安局天桥区分局之前发布过一则案情通报:济南市天桥区堤口庄北段发生一起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万某在堤口庄北段一胡同内,持刀砍伤两名受害人。一名受害人(女、六岁)经抢救无效死亡,另一名受害人(男、7岁)正全力抢救中。经公安机关调查犯罪嫌疑人万某曾先后六次到精神卫生中心就医。
该案件一公布就引起了网友们的关注,伤人者患有精神病或曾有精神病史的新闻屡见不鲜,更让大家关注的是精神病人伤人杀人后受处罚的问题。由此,关于精神病人到底该不该受到刑事处罚的讨论越来越多。
《刑法》第十八条规定:
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精神病人未必不用负刑责。根据以上规定,精神病人涉嫌犯罪,必须经司法鉴定来确定其作案时的精神状态,《刑法》第十八条规定了三种情况:
1、如果精神病人在作案时不能辨认或控制自己行为的,不负刑事责任,但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
2、如果是间接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3、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由此可见,精神病人并非完全免责。
即使,不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不需要承担刑事责任也不意味着对犯罪的精神病人放之任之。2012年我国刑事诉讼法在修改时,就专门增设了精神病人强制医疗程序。
邯郸刑事律师认为,比起发生精神病人伤人事件发生后如何惩罚,更重要的是建立起预防机制来减少,甚至避免类似事件的发生。
例如,对精神病人建立行踪管理,尤其是精神病人流动时,要及时告知物业公司,并报备新住所地的居委会、街道办等基层组织。另外,也要建立和完善监护人主动报告精神病人行踪制度,不如实报告的,也应承担法律责任,以此来提高监护人的责任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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