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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冠肺炎疫情”期间,合同履行不能,怎么办?

时间:2020-09-15   访问量:199

新冠肺炎疫情在国内虽然已经得到有效控制并出现好转,但因疫情期间导致的合同纠纷却还没能完全得到妥善处理,甚至出现纠纷逐渐上涨趋势,“不可抗力”无疑成为疫情期间合同双方的关注焦点,那么当下的“新冠疫情”是否能构成法律上所说的不可抗力呢?双方应如何理解并争取法律赋予我们的合法权益呢?

“新冠肺炎疫情”是否为不可抗力?

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毫无疑问本次疫情事发突然,新型冠状病毒并无针对性的疫苗和药物,且已治愈的病患更多是依靠自身免疫力以及有效的防控措施而恢复,仍有复发的可能性,目前尚无绝对有效方法阻止病毒传播,属于不可预见、不可避免且不可克服的事件。但是还要根据具体情况进一步判断,例如,合同双方所在地是否都发生了疫情、疫情的程度是否相当,疫情是否影响合同的履行等。总而言之,企业如何正确适用不可抗力减少损失?如何向合同相对方发送不可抗力通知,成为企业甚至个人比较关注的问题。

针对不可抗力合同双方如何适用?

依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及第一百一十八条的规定,受影响的当事人一方应通知对方“新冠肺炎疫情”构成不可抗力事件并提供证据,这是合同当事人基于诚实信用原则所产生的附随义务。主张不可抗力的一方当事人应当积极履行通知义务,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特别是企业与合同相对方在合同中对不可抗力的告知有特别约定的,应按照约定的方式予以告知,在告知的过程中,可一并提出适当的诉求和合理的解决方案,以便降低双方的损失。

受疫情防控影响,企业无法正常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的,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方式向合同相对方发送遭遇不可抗力的通知。发送通知内容应明确:(1)新冠肺炎疫情已构成不可抗力事件;(2)疫情防控已影响合同正常履行;(3)发送方的主张(协商履行、部分/全部免除责任、变更或解除合同等);(4)后附遭遇不可抗力事实相关证明材料。

根据司法实践,主张不可抗力的一方当事人应当就不可抗力事由的发生、因果关系、是否达到合同履行不能的程度等承担举证责任。为此,需要收集政府发布的规范性文件、通告、权威媒体的报道等以便证明不可抗力事由的客观存在。当事人还可以通过公证的方式来固定相关证据。

公证方式固定不可抗力证据,手续如何办理?

(1)管辖:不可抗力事件公证由申请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行为地或者事实发生地的公证机构管辖。

(2)提交的材料:申请办理不可抗力事件公证,除提交主体资格证明外,还应当提供能够证明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及后果的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申请人与不可抗力事件有关联的证明材料,需要证人证言的,证人应亲自到场并提交证人身份证明。

(3)办理方式:①电话咨询预约:工作日期间,当事人可以首先通过电话咨询北京市各公证处,了解办理公证有关的程序和所需材料;②线上申请:部分公证处开设线上受理公证业务,线上办理集合了申办、预约、材料上传、在线支付、在线留言等多种功能,足不出户、服务到家;③微信办理:可以通过微信方式办理,具体是在微信“支付”—“城市服务”—“政务综合”—“公证”—点击具体公证机构,在线申请办理相关公证业务。

具体手续的办理请以公证处要求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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