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介绍
主要围绕维护人民群众生命安全、金融市场秩序、
知识产权、生态环境、疫情防控等领域
2月27日,最高院与最高检发布
《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七)》
就《刑法修正案(十一)》以确保各级法院检察院理解与适用
《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二规定,从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抛掷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对于高空抛物,此前,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依法妥善审理高空抛物、坠物案件的意见》将此行为归类为“危害公共安全罪”。如今,高空抛物罪编排在刑法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的第一节“扰乱公共秩序罪”之中,这是一个实质性变化。确立“高空抛物罪”之后,情节严重者构成此罪,比如,抛物行为致人受伤或者造成财产损失。构成该罪的,将被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如果高空抛物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比如高空抛物致人重伤、死亡,也可能以过失致人重伤罪、过失致人死亡罪定罪处罚。这体现了“罪罚相适应”的法治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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