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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诉张某离婚案

时间:2021-11-04   访问量:151











赵某诉张某离婚案





案情介绍


赵某于2019年9月起诉张某请求离婚,因张某不同意离婚,且原告没有提交足以证明夫妻感情破裂的证据,故法院没有支持赵某诉请,判决驳回原告赵某离婚的诉讼请求。

2021年2月,赵某再次起诉张某请求离婚,并请求判决登记在原被告双方名下的一套房产归原告所有,原告在诉状中主张,原、被告双方经人介绍,于2006年登记结婚,二人均为再婚,自己在婚后将与已故前妻的婚前财产一套房屋加上张某名字的行为,属于受到张某胁迫的非真实意思表达,张某只能享有该房屋三分之一的份额。张某同意离婚,并将此案件委托给本所,我所指派张振江律师代理。



代理策略


一、证明涉案房产是赵某与张某的夫妻共有财产。

1、张振江律师提交了涉案房产的房产证,证明张某是该房产的共同共有人。

2、答辩状中指出,根据《民法典(物权编)》第二百零八条:【物权公示原则】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根据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

1、《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2、张某照顾帮助赵某的父母及子女,负担了较多义务,时至今日,赵某的成年儿子一家人仍居住在张某及赵某二人婚后共同出资购买的另一套房产内,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条规定,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法院裁判


2019年9月,原告向法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法院判决双方不准予离婚。现原告再次向法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同意离婚。

涉案房产为原、被告夫妻共同财产,开庭审理时,经法院主持当庭竞价,原告以71.5万元的价格取得该房产的所有权,所以该房产归原告所有,原告应当支付被告该房产价格的一半,即357500元。原告所称涉案房屋属于原告与前妻的共同财产,根据《继承法》被告只享有该房产三分之一的份额,因证据不足以证明原告主张,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判决如下:

一、准予赵某与张某离婚;

二、夫妻共同财产涉案房产归赵某所有,赵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张某支付房屋折价款357500,同时张某应当协助赵某办理该房产所有权变更登记手续,产生的费用由赵某承担。





丨律师简介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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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张振江律师,曾获优秀党务工作者、2020-2021年度“为民服务标兵”荣誉称号,具有专业的法律知识,强烈的责任心,为人和善,办案认真,踏实,耐心,以穷尽事实和法律为准绳,致力于为每一位当事人提供良好的法律服务。联系电话:156320110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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