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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时间:2021-10-19   访问量:2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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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案情介绍】

2020年8月6日凌晨,被告人高某和宁某(在逃)驾车先后到潞城、黎城三家烟酒门市盗窃香烟数百条,后宁某将所盗香烟以39000元卖给潘某,被告人高某得款17000元。高某和潘某于2020年8月28日因涉嫌盗窃罪被邯郸市公安局丛台区分局柳林桥派出所抓获归案,次日被黎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并羁押于屯留区看守所,同年9月30日被逮捕。

黎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控:高某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潘某明知被告人高某所售香烟是被盗财物而予以收购,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应当以掩饰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代理策略】

2020年11月9日,受潘某妻子的委托,河北妙策律师事务所指派冯家泉主任、肖珑珑律师担任其辩护人,11月12日,两位律师赶到山西长治市黎城县公安局与潘某进行了第一次会见,在了解事实情况之后,进行了辩护意见的研究讨论。

12月10日,在与潘某进行第二次会见,就量刑建议与其进行了沟通,后向法院提交辩护意见如下:

一、辩护人对起诉书中指控的事实以及被告人潘某构成掩饰犯罪所得罪,应当依法给予其刑事处罚没有异议。

二、被告人潘某认罪、认罚,具有以下法定和酌定的从轻、减轻处罚情节:

1、被告人潘某在收购香烟的价格上,没有明显低于市场价格,主观恶性小,社会危害程度低;

2、被告人潘某自愿认罪、认罚,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良好,具有悔罪表现;

3、被告人潘某在得知自己涉嫌犯罪后,积极主动退赔、缴纳罚款,最大程度的坚强危害后果;

4、被告人潘某系初犯、偶犯,平时社会表现良好,无犯罪前科;

综上,希望对被告人潘某从轻或减轻处罚,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适用缓刑。

【法院裁判】

本院认为:被告人潘某到案后,主动全额退赃、退赔,且认罪认罚,积极悔罪,经司法行政机关评估,对其适用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故决定对被告人潘某适用缓刑,辩护人意见得到采纳。

具体判决如下:

被告人潘某犯掩饰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缓刑一年。

  




丨律师简介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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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家泉  主任

冯家泉,男,现为河北妙策律师事务所主任,河北大学法律本科毕业,法学学士。1997年起列任某基层法院书记员、助理审判员。2003年一举通过全国司法考试后,从事专职律师至今。2006年被邯郸晚报聘为常年法律顾问,并为该报法律版的首席咨询律师。2008年3月份被《中国律师》杂志社、中国律师网聘为特约评论员和特约撰稿人。除此之外,还担任着其他几家单位的常年法律顾问。擅长公司法律事务、民商事和刑事辩护领域。电话152300726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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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珑珑  律师

河北妙策律师事务所律师,具有专业的法律知识,强烈的责任心,为委托人提供最专业的法律服务。自从事法律职业以来,办理过多起民间借贷、交通事故、人身损害等案件。为人和善,办案认真、有耐心,致力于通过良好的沟通为每一位当事人提供良好的法律服务。联系电话:191033425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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