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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执行法规、传授执行技巧、化解执行难题, 尽在“泉说执行”。 对被执行人享有的债权该如何执行? 被执行人对他人享有的债权,是能够进行执行的,但必须满足几个条件,第一,该债权必须属于到期债权,未到期的债权是不能执行的,所谓的到期债权,是指达到了对方履行给付义务的条件、期限,对方负有随时履行的义务。第二,负有给付义务的这个债务人认可债务的存在和到期。 【律师支招】 被执行人对他人享有的到期债权,人民法院可以直接作出冻结债权的裁定,并通知该他人向申请执行人履行,不需要增加被执行人。 当然,这个债务人是有权提起执行异议的,如果提出执行异议,人民法院是需要先进行异议审查。并根据最终的裁决结果来决定否执行该到期债权。 这里有一个关键点,就是如果这个到期债权是已经生效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债权,比如判决书、裁定书、仲裁裁决书等,当事人是无权提出执行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执行。 这个有关执行的知识点,您了解了吗? 关注“泉说执行”,老冯带您畅聊有关法院执行的那些事。 【关联法律法规】 1、《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五百零一条:人民法院执行被执行人对他人的到期债权,可以作出冻结债权的裁定,并通知该他人向申请执行人履行。 该他人对到期债权有异议,申请执行人请求对异议部分强制执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利害关系人对到期债权有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处理。 轮候查封制度 什么是轮候查封呢?经常有人向律师咨询这个问题,轮候查封是指对其他人民法院已经查封的财产,再次进行查封的执行措施。在下达轮候查封裁定时,该查封措施实际上是不发生查封效力的。只有排在前位的查封措施解除的,轮候查封才自动生效。 【律师支招】 如果首封的法院依法处置了被查封的财产,没有剩余的,轮后查封视为自始不发生查封的效力。有剩余的,就剩余的部分,排在第二位的轮候查封自动生效,以此类推。 由此,可知,轮候查封会面临无法处置财产的现实风险,为维护申请人合法权益,建议尽早、及时的对被执行人对财产采取查封、冻结、扣押措施,先下手,先得利。 这个执行的知识点,您了解了吗? 关注“泉说执行”,老冯带您畅聊有关法院执行的那些事。 【关联法律法规】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法释[2014]15号 第二十八条:对已被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其他人民法院可以进行轮候查封、扣押、冻结。查封、扣押、冻结解除的,登记在先的轮候查封、扣押、冻结即自动生效。 其他人民法院对已登记的财产进行轮候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通知有关登记机关协助进行轮候登记,实施查封、扣押、冻结的人民法院应当允许其他人民法院查阅有关文书和记录。 其他人民法院对没有登记的财产进行轮候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制作笔录,并经实施查封、扣押、冻结的人民法院执行人员及被执行人签字,或者书面通知实施查封、扣押、冻结的人民法院。 第三十条: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人民法院未办理延期手续的,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消灭。 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已经被执行拍卖、变卖或者抵债的,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消灭。 被执行人的财产被多个法院查封该如何处置? 在执行案件中,经常会碰到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已经被多家法院予以查封、扣押或冻结,面对这种情况,该如何处置被执行人的财产呢? 【律师支招】 依照规定,应遵循首封法院负责的原则,由首先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的法院来负责处分查封的财产。 如果被查封的财产上设立有担保物权、优先债权,而该债权已经进入执行程序,但首封法院在查封后60日内未启动拍卖或变卖程序的,优先债权等执行法院可以向首封法院出具商请移送执行函,由该执行法院进行处置。 这个执行的知识点,您了解了吗? 关注“泉说执行”,老冯带您畅聊有关法院执行的那些事。 【关联法律法规】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首先查封法院与优先债权执行法院处分查封财产有关问题的批复》法释[2016]6号 批复明确,执行过程中,应当由首先查封、扣押、冻结(以下简称查封)法院负责处分查封财产,但已进入其他法院执行程序的债权对查封财产有顺位在先的担保物权、优先权(该债权以下简称优先债权),自首先查封之日起已超过60日,且首先查封法院尚未就该查封财产发布拍卖公告或者进入变卖程序的,优先债权执行法院可以要求将该查封财产移送执行。 批复规定,首先查封法院与优先债权执行法院就移送查封财产发生争议的,可以逐级报请双方共同的上级法院指定该财产的执行法院。共同的上级法院根据首先查封债权所处的诉讼阶段、查封财产的种类及所在地、各债权数额与查封财产价值之间的关系等案件具体情况,认为由首先查封法院执行更为妥当的,也可以决定由首先查封法院继续执行,但应当督促其在指定期限内处分查封财产。 图片来源于网络,侵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