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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执行法规、传授执行技巧、化解执行难题, 尽在“泉说执行”。 被执行人名下的住房公积金可以被执行 【律师解答】 判断公积金能否被执行,必须先明确公积金的性质。住房公积金,一种住房的社会福利,是在职的职工和所在单位,长期对等缴存的长期住房储蓄金,而这个储蓄金归职工个人所有。 从资金的权属判断,公积金是可以被执行的,但公积金又具有一定的社会福利性,所以,对公积金的执行又要满足一定的条件。 依照有关执行法律规定,当被执行人符合《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的提取条件时,在保障被执行人基本的生活及居住条件下,执行法院是可以依法提取被执行人的住房公积金。 这个执行知识点,您了解了吗? 关注“泉说执行”,老冯带您畅聊法院执行的那些事。 【关联法律法规】 1、《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使用、管理和监督。 本条例所称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 第三条规定: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属于职工个人所有。 第二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强制划拨被执行人住房公积金问题的请示报告〉的批复》(2013)执他字第14号: 根据你院报告中所述事实情况,被执行人吴某某已经符合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的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的条件,在保障被执行人依法享有的基本生活及居住条件的情况下,执行法院可以对被执行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强制执行。 终本程序 什么是终本程序呢?所谓的终本程序,全称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是法院在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发现的财产不能处置后所采取的暂时性结案措施。 【律师支招】 终本程序后,被执行人仍应当继续履行相应的义务,并不影响申请执行人任何的实体权利。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可以随时申请恢复执行,恢复执行没有时间限制,不受2年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终本程序后,法院应当每6个月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一次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对被执行人所采取的执行措施、强制措施继续有效,比如限制高消费、失信人员名单、查封措施等。 由此可知,终本程序仅仅属于法院执行结案的创新措施,对申请执行人对权利的实现并无影响。可以让法院更好的应对案多人少的局面,切实破解执行难。 这个执行的知识点,您了解了吗? 关注“泉说执行”,老冯带您畅聊有关法院执行的那些事。 【关联法律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法[2016]373号 第一条规定:人民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 (二)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符合条件的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三)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发现的财产不能处置; (四)自执行案件立案之日起已超过三个月; (五)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的,已依法予以查找;被执行人或者其他人妨害执行的,已依法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已依法启动刑事责任追究程序。 第六条规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应当制作裁定书,载明下列内容: (一)申请执行的债权情况; (二)执行经过及采取的执行措施、强制措施; (三)查明的被执行人财产情况; (四)实现的债权情况; (五)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送达申请执行人后,执行案件可以作结案处理。人民法院进行相关统计时,应当对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方式结案的案件与其他方式结案的案件予以区分。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应当依法在互联网上公开。 第八条规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执行法院。 第九条规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执行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执行法院核查属实的,应当恢复执行。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的五年内,执行法院应当每六个月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一次被执行人的财产,并将查询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符合恢复执行条件的,执行法院应当及时恢复执行。 第十条规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不立即采取执行措施可能导致财产被转移、隐匿、出卖或者毁损的,执行法院可以依申请执行人申请或依职权立即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控制性措施。 第十六条规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查封、扣押、冻结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申请变更、追加执行当事人,符合法定情形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变更、追加被执行人后,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被执行人死亡的执行程序 在案件执行过程中,如果被执行人死亡,执行程序该如何推进呢? 【律师解答】 这里要区分几种情况: 1、如果被执行人死亡,其遗产属于无人继承、放弃继承、放弃受遗赠的情形,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执行遗产。 2、如果死者确定有遗嘱执行人,遗产被继承、受遗赠,有实际取得遗产的民事主体,申请人应当向法院申请变更、追加取得遗产的主体为被执行人,由取得遗产的主体在遗产范围内承担责任。 这个执行的知识点,您了解了吗? 关注“泉说执行”,老冯带您畅聊法院执行的那些事。 【关联法律法规】 1、《民事诉讼法》解释第四百七十五条: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其遗产继承人没有放弃继承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变更被执行人,由该继承人在遗产的范围内偿还债务。继承人放弃继承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执行被执行人的遗产。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6]21号第二条:作为申请执行人的自然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该自然人的遗产管理人、继承人、受遗赠人或其他因该自然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依法承受生效法律文书确定权利的主体,申请变更、追加其为申请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作为申请执行人的自然人被宣告失踪,该自然人的财产代管人申请变更、追加其为申请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图片来源于网络,侵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