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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说执行(11)丨什么是执行担保?什么是执行和解?拒不迁出房屋的法律后果?

时间:2022-03-07   访问量: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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尽在“泉说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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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担保


 

 

【律师解答】

所谓的执行担保,是指在执行案件中,被执行人提供财产担保或其他第三人提供财产担保或信用担保,从而暂缓执行或暂缓对被执行人采取强制措施的行为。

提供执行担保的,必须向执行法院提交担保书,而且执行担保须征得申请执行人的同意才为有效。

执行担保的期间自暂缓执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以担保期间记载的时间确定,没有记载担保期间或者记载不明确的,担保期间为一年。

超过担保期间后,执行担保的财产或保证将不能再被执行。

执行担保签署后,暂缓期限届满后,如被执行人仍不履行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执行担保的财产或对担保人的财产进行执行,而不必将担保人、变更、追加为被执行人。

由此可知,执行担保会伴随着非常严重的法律后果,担保有风险,

担保须谨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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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法律法规】

1、《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一条:当事人在法庭上提出新的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和本解释相关规定处理。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担保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8]4

第二条:执行担保可以由被执行人提供财产担保,也可以由他人提供财产担保或者保证。

第三条:被执行人或者他人提供执行担保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担保书,并将担保书副本送交申请执行人。

第四条:担保书中应当载明担保人的基本信息、暂缓执行期限、担保期间、被担保的债权种类及数额、担保范围、担保方式、被执行人于暂缓执行期限届满后仍不履行时担保人自愿接受直接强制执行的承诺等内容。
  提供财产担保的,担保书中还应当载明担保财产的名称、数量、质量、状况、所在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归属等内容。

第六条:被执行人或者他人提供执行担保,申请执行人同意的,应当向人民法院出具书面同意意见,也可以由执行人员将其同意的内容记入笔录,并由申请执行人签名或者盖章。

第十条:暂缓执行的期限应当与担保书约定一致,但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第十一条:暂缓执行期限届满后被执行人仍不履行义务,或者暂缓执行期间担保人有转移、隐藏、变卖、毁损担保财产等行为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恢复执行,并直接裁定执行担保财产或者保证人的财产,不得将担保人变更、追加为被执行人。
  执行担保财产或者保证人的财产,以担保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为限。被执行人有便于执行的现金、银行存款的,应当优先执行该现金、银行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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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和解




【律师解答】

在执行程序中,申请人和被执行人可以本着互谅互让的原则,就判决书确定的履行内容达成和解意见,从而变更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履行事项,这就是执行和解。

达成和解协议的,一般应当签订书面的和解协议,并共同向执行法院提交。法院可以依法中止案件的执行程序。

如当事人按照和解协议履行完毕,视为执行案件履行完毕,法院就做结案处理。

如果被执行人一方不履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可以2年内申请恢复执行,2年的起算点从和解协议约定的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算。

申请执行人如不申请恢复执行,也可以就履行和解协议向执行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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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法律法规】

1、《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自行和解达成协议的,执行员应当将协议内容记入笔录,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申请执行人因受欺诈、胁迫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或者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8]3

第一条:当事人可以自愿协商达成和解协议,依法变更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义务主体、履行标的、期限、地点和方式等内容。
  和解协议一般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和解协议达成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中止执行:
  (一)各方当事人共同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和解协议的;
  (二)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和解协议,其他当事人予以认可的;
  (三)当事人达成口头和解协议,执行人员将和解协议内容记入笔录,由各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的。

第三条:中止执行后,申请执行人申请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

第五条: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执行和解协议,并向人民法院提交变更后的协议,或者由执行人员将变更后的内容记入笔录,并由各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

第八条:执行和解协议履行完毕的,人民法院作执行结案处理。

第十条: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期间的规定。
  当事人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恢复执行期间自执行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第十四条:申请执行人就履行执行和解协议提起诉讼,执行法院受理后,可以裁定终结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执行中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自动转为诉讼中的保全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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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不迁出房屋的法律后果



【律师解答】

在对限期腾出房屋的案件执行过程中,总会遇到拒不迁出,甚至采取安排年长的者居住在内等办法来阻碍、对抗法院的执行。

其实,这种拒不迁出房屋,阻碍法院执行的行为不仅仅是一种违法行为,更有着严重的法律后果。

轻者,法院可以进行说服教育,并张贴限期腾房公告,期满后即可强制腾清房屋,仍肆意阻拦者,可强制带离现场、警告、罚款、拘留。

严重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三项的规定,则有可能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将会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罚金,情节严重的,将会被判处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由此,以各种方式阻碍、对抗法院执行的违法行为都潜在着严重的法律后果,以身试法者,必将收到法律的严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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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法律法规】

1、《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强制迁出房屋或者强制退出土地,由院长签发公告,责令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间履行。被执行人逾期不履行的,由执行员强制执行。强制执行时,被执行人是公民的,应当通知被执行人或者他的成年家属到场;被执行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通知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到场。拒不到场的,不影响执行。被执行人是公民的,其工作单位或者房屋、土地所在地的基层组织应当派人参加。执行员应当将强制执行情况记入笔录,由在场人签名或者盖章。强制迁出房屋被搬出的财物,由人民法院派人运至指定处所,交给被执行人。被执行人是公民的,也可以交给他的成年家属。因拒绝接收而造成的损失,由被执行人承担。

2、《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

(二)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

(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

(四)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

(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负有执行义务的人有能力执行而实施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解释中规定的“其他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

(三)拒不交付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财物、票证或者拒不迁出房屋、退出土地,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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