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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说执行(17)丨什么是参与分配?被执行人的财产可以直接以物抵债给申请执行人吗?

时间:2023-02-07   访问量:1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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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与分配


 


 

【律师解答】

在执行程序中,如果被执行人是有限公司,存在很多的申请执行人,被执行公司的资产明显不足以清偿所有债务的,被执行人或者申请执行人是可以申请被执行公司破产的,各债权人可以按比例分享一定的资产。

但是,如果被执行人是公民个人或其他组织,存在多个申请执行人,而其财产又不能清偿所有债权的情况下,我国目前还没有成熟的个人破产制度,那么,债权人的权益该如何维护呢?

针对这种情况,法院规定了参与分配的制度和原则,在对被执行人是公民或其他组织的执行案件中,发现其财产不能清偿所有债权的情况下,其他已经取得执行依据的债权人可以申请加入到已经开始的执行程序中,除了优先债权外的普通债权可以按比例平均分配被执行人的财产。

参与分配原则的确立,打破了查封、冻结、扣押在先的债权优先受偿的传统,对轮后查封、没有采取查封措施的其他债权人予以了充分的照顾,体现了公平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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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法律法规】

1、《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五百零八条:被执行人为公民或者其他组织,在执行程序开始后,被执行人的其他已经取得执行依据的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能清偿所有债权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参与分配。

对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有优先权、担保物权的债权人,可以直接申请参与分配,主张优先受偿权。





被执行人的财产是否可以直接以物抵债给申请执行人?


 

在执行案件中,法院依法查封、扣押、冻结的被执行人的财产,能否直接以物抵债,抵顶给申请执行人呢?这个问题大家可能都不是太准确的知道具体的法律规定和答案。

【律师解答】

依照法律规定,经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同意,在不损害其他债权人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前提下,可以不经拍卖、变卖程序,直接将被执行人的财产作价交付给申请执行人以物抵债。

但在司法实践中,不损害其他债权人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前提条件并没有量化的标准参考,不太容易把握,为充分维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执行法院原则上一律采取拍卖的方式来处置被执行的财产,除非法律、司法解释有明确规定可以直接以物抵债的除外。而拍卖的方式又以网络司法拍卖为主要方式。

由此可知,对被执行财产的处置,网络拍卖是原则,直接以物抵债为例外。

在一拍流拍后的环节中,双方就可以协商直接以物抵债的。

这个执行的小常识,您了解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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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法律法规】

1、《民事诉讼法》解释第四百九十一条:经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同意,且不损害其他债权人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人民法院可以不经拍卖、变卖,直接将被执行人的财产作价交申请执行人抵偿债务。对剩余债务,被执行人应当继续清偿。

2《民事诉讼法》解释第四百九十二条:被执行人的财产无法拍卖或者变卖的,经申请执行人同意,且不损害其他债权人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人民法院可以将该项财产作价后交付申请执行人抵偿债务,或者交付申请执行人管理;申请执行人拒绝接收或者管理的,退回被执行人。

3、民事诉讼法解释第四百九十三条:拍卖成交或者依法定程序裁定以物抵债的,标的物所有权自拍卖成交裁定或者抵债裁定送达买受人或者接受抵债物的债权人时转移。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法释[2004]16 第二条:人民法院对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进行变价处理时,应当首先采取拍卖的方式,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6]18

第二条:人民法院以拍卖方式处置财产的,应当采取网络司法拍卖方式,但法律、行政法规和司法解释规定必须通过其他途径处置,或者不宜采用网络拍卖方式处置的除外。

第二十六条:网络司法拍卖竞价期间无人出价的,本次拍卖流拍。流拍后应当在三十日内在同一网络司法拍卖平台再次拍卖,拍卖动产的应当在拍卖七日前公告;拍卖不动产或者其他财产权的应当在拍卖十五日前公告。再次拍卖的起拍价降价幅度不得超过前次起拍价的百分之二十。

再次拍卖流拍的,可以依法在同一网络司法拍卖平台变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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