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我国针对传染病防治的专门法律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1989年2月21日第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第一次修订,2013年6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第二次修订
列入《传染病防治法》的传染病有哪些?新冠病毒肺炎属于哪一类传染病?
根据《传染病防治法》规定,传染病分为甲乙丙三类。甲类2种:鼠疫、霍乱;乙类26种:包括传染性非典型肺炎、艾滋病、病毒性肝炎、狂犬病、肺结核、疟疾等;丙类11种:包括流行性感冒、流行性腮腺炎、麻风病等。
2020年1月20日,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发布1号公告,将此次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纳入《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乙类传染病,但采取更严格的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
此次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是否属于法律意义上的“不可抗力?
新型冠状病毒肺炎作为一种传染性疾病,符合法律规定的“不可抗力”的情形。“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此次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所引起的疫情已经有了政府的明确强行性通知,春节假期也随之延长,作为一种突发的异常事件,医学界尚无绝对有效的方法可以阻止病毒传播,属于人类不可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事件。
当事人因疫情耽误了起诉、申请执行、申请仲裁怎么办?
在审判实践中,新冠肺炎疫情作为不可抗力事件,若发生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并导致当事人不能行使请求权,例如因新冠肺炎导致的“封路”,外地当事人无法到疫区起诉,或因当事人是新冠肺炎患者、疑似肺炎患者或被隔离对象而无法到法院起诉等情形会引起民事诉讼时效中止。应注意的是,自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六个月内,当事人应积极行使请求权。
《民法总则》第194条的规定,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的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满六个月,诉讼时效期间届满。
申请执行时效、仲裁时效的中止问题与前述诉讼时效中止问题相同。
当事人因疫情无法开庭、预交诉讼费、举证或调取证据、不能履行生效判决怎么办?
民事诉讼中的期间包括法定期间和法院指定期间。本问题中提及的均为法院指定期间,当事人确因疫情将耽误期限的,均可向法院申请顺延期限,但需注意应最迟在障碍消除后的十日内申请。
疫情已经造成了大规模的交通不便、工厂停工等情况,属于法律意义上的“不可抗力”,但对于每一份合同而言,只有在疫情真正影响到合同目的的实现,导致合同不能履行的情况下,才能构成“不可抗力”情形,不能一概而论。是否可以免责应当需要根据双方合同目的、合同履行情况来进行确认。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合同不能履行且原因不能全部归责于合同双方的,根据本次疫情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如果此次疫情发生在当事人迟延履行之后,则不能免除责任。
合同中未约定不可抗力条款或者约定将不可抗力条款排除在免责事由之外的怎么办?
“不可抗力”属于法定免责条款,当事人即使未在合同中约定不可抗力条款或者约定将不可抗力排除在免责事由之外,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均不影响直接援用法律规定,主张不可抗力免责。
由于此次新冠肺炎疫情导致的合同不能履行,应该怎么处理?
在此次疫情发生后,如果出现合同不能履行的情况,应当及时履行通知义务以及证明义务。应当及时向对方发出通知,并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政府的通知或者命令等),通知应当采用双方约定的通知方式,尽量采用书面、邮件、短信等多种形式发送通知,并保留通知发出以及合同相对方收到通知的证据。
如果由于疫情致使合同的目的无法达成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属于法律规定的法定解除事由。
如果合同可以继续履行,但继续履行会造成明显不公平应该怎么处理?
可以援用情势变更、公平原则请求法院予以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情势变更)第二十六条:合同成立以后客观情况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公平原则,并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变更或者解除。
按正常工作期间工资标准支付。
此次新型冠状病毒感染引起的肺炎已经被列为乙类传染病,根据《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在隔离期间,实施隔离措施的人民政府应当对被隔离人员提供生活保障;被隔离人员有工作单位的,所在单位不得停止支付其隔离期间的工作报酬。且工资待遇应当由其所属企业按照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支付。
对于确诊患有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员工,企业是否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对于被确诊为新型肺炎的员工,可以被视为处于医疗期内,企业不得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十一条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而且劳动合同期限应顺延至治愈为止。
对于被隔离观察、被采取隔离措施或者被采取其他紧急措施的员工,企业同样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十一条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而且劳动合同期限应当顺延至隔离期、隔离措施或者其他紧急措施结束为止。
新冠病毒肺炎患者如果医疗期满,在劳动合同期内的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用人单位可以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医疗期满时劳动合同也已期满的,用人单位可以终止劳动合同,按《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
劳动者拒绝接受与传染病有关的预防控制措施,或故意传播病毒的,用人单位能不能解除劳动合同?
若劳动者因拒绝接受有关传染病的调查、检验、采集样本、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妨害公务罪等刑事犯罪,并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用人单位可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六项“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依法解除劳动合同,且不必支付经济补偿。
在法定假期结束后,用人单位要求员工在家办公,在此期间发生事故伤害的,是否属于工伤?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对于员工根据用人单位的安排,在家办公期间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在微信朋友圈等网络社交工具中散布关于疫情的不实言论,需要承担什么责任?
在网络社交工具中发布言论受众为不特定主体,因此微信朋友圈等网络社交工具属于公共领域的范畴。在公共领域范畴散布关于疫情的不实言论,系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将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的可能构成刑事犯罪。
在防控新冠肺炎期间,经营者违反《价格法》会面临什么处罚?
经营者违反《价格法》第十四条的规定,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造成商品价格较大幅度上涨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 5 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 10 万元以上 100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 100 万元以上 500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除前款规定情形外,经营者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依照《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四条的规定处罚。行业协会或者其他单位组织经营者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的,对经营者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对行业协会或者其他单位,可以处 50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依法撤销登记、吊销执照。
2020年新年伊始,新型冠状病毒疫情爆发并向全国蔓延。
在这场没有硝烟的战争中,
社会各界人士积极“应战”,共同研究应对方法。
在此关键时刻,希望我们法律人可以携手努力,用专业知识为整个社会赋能
贡献力量,共渡难关!
中国加油,武汉加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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