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新冠肺炎疫情形势依然严峻,防控正处于“最吃劲的关键阶段”。
此次新冠肺炎疫情,虽然中间宿主未完全确定,但和2003年爆发的非典疫情一样,新冠病毒来源也指向了野生动物。无论是2003年的非典,还是当前的新冠病毒,都是人类没有节制的野味消费导致的惨痛后果,个别人的滥食行为需要由全人类买单。
然而,在胶着的抗“疫”期间,非法捕杀、交易野生动物依然猖獗。据相关报道,各地公安机关共立案侦办野生动物刑事犯罪209起、打击违法犯罪人员690人,收缴野生动物38190头(只)、野生动物制品2347公斤。
食用野生动物风险极高,但“野味产业”依旧未停运作,除了有经济利益的推动、不文明的“野味饮食文化”,相关法律不完善也是不法分子铤而走险的重要原因。
2020年2月24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直击滥食野生动物这一陋习,体现了落实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顺应民心民意的责任和担当。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
(2020年2月24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为了全面禁止和惩治非法野生动物交易行为,革除滥食野生动物的陋习,维护生物安全和生态安全,有效防范重大公共卫生风险,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加强生态文明建设,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作出如下决定:
一、凡《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和其他有关法律禁止猎捕、交易、运输、食用野生动物的,必须严格禁止。
对违反前款规定的行为,在现行法律规定基础上加重处罚。
二、全面禁止食用国家保护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以及其他陆生野生动物,包括人工繁育、人工饲养的陆生野生动物。
全面禁止以食用为目的猎捕、交易、运输在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的陆生野生动物。
对违反前两款规定的行为,参照适用现行法律有关规定处罚。
三、列入畜禽遗传资源目录的动物,属于家畜家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的规定。
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制定并公布畜禽遗传资源目录。
四、因科研、药用、展示等特殊情况,需要对野生动物进行非食用性利用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严格审批和检疫检验。
国务院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制定、完善野生动物非食用性利用的审批和检疫检验等规定,并严格执行。
五、各级人民政府和人民团体、社会组织、学校、新闻媒体等社会各方面,都应当积极开展生态环境保护和公共卫生安全的宣传教育和引导,全社会成员要自觉增强生态保护和公共卫生安全意识,移风易俗,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养成科学健康文明的生活方式。
六、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健全执法管理体制,明确执法责任主体,落实执法管理责任,加强协调配合,加大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力度,严格查处违反本决定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对违法经营场所和违法经营者,依法予以取缔或者查封、关闭。
七、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应当依据本决定和有关法律,制定、调整相关名录和配套规定。
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为本决定的实施提供相应保障。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支持、指导、帮助受影响的农户调整、转变生产经营活动,根据实际情况给予一定补偿。
八、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没有需求,就没有买卖没;有买卖,就没有杀害。明确针对消费野生动物立法是遏制非法捕杀、交易野生动物的有力之举。我们期待针对野生动物保护能够密织法网,让滥食野味的人无处下“嘴”。
保护野生动物,就是保护人类;善待野生动物,就是善待我们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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