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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某诉王某、河北某销售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案

时间:2021-10-18   访问量:2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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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某诉王某、河北某销售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


【案情介绍】

    河北某销售公司原法定代表人王某,2014年以经营资金周转为由分别以本人和公司的名义向原告借款人民币50万元整,王某向原告丁某出具借条并约定利息,其中40万资金转入用于河北某销售公司经营使用。2017年多次催要未果,王某又向丁某出具补充借条,约定偿还所欠本金及利息数额。

王某辩称借款期间作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其行使的是职务行为,该借款用于公司,应由公司偿还;河北某销售公司辩称借款是王某的个人行为,而非职务行为,不应当由公司承担偿还责任。

【代理策略】

张振江律师向法院提交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第二十三条: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负责人以单位名义与出借人签订民间借贷合同,有证据证明所借款项系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个人使用,出借人请求将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列为共同被告或者第三人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负责人以个人名义与出借人订立民间借贷合同,所借款项用于单位生产经营,出借人请求单位与个人共同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法院裁判】

    一、被告某销售公司、王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丁某借款本金40万元并支付利息;

二、被告王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丁某借款本金10万元并支付利息。

【律师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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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张振江律师,具有专业的法律知识,强烈的责任心,为人和善,办案认真,踏实,耐心,以穷尽事实和法律为准绳,致力于为每一位当事人提供良好的法律服务。联系电话:186320110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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