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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执行法规、传授执行技巧、化解执行难题, 尽在“泉说执行”。 公司未经清算就注销登记 被执行人是有限公司,在执行过程中会出现一种情况,就是突然发现该公司已经办理了注销登记手续,不再具有法人资格,也失去了被执行人的主体资格,而又没有通知债权人进行清算,在这种情况下,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该如何维护呢? 【律师解答】 依照公司法的规定,公司在解散或注销登记前,必须依法进行清算,清算的过程就是对公司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偿还的过程。 没有经过清算就直接注销登记的行为,显然侵害了包括申请执行人在内的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权益,是一种违法行为。 在这种情况下,申请人可以申请将该有限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变更、追加为被执行人,由他们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这个执行的知识点,您了解了吗? 关注泉说执行,老冯带您畅聊法院执行的那些事。 【关联法律法规】 1、《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四条,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通知、公告债权人;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2、《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八条: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6]21号 第二十一条:作为被执行人的公司,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导致公司无法进行清算,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为被执行人,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悬赏公告 【律师解答】 在执行案件中,如何有效的掌握和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是破解执行难的关键。 通过公开悬赏的方式查找可供执行的财产,无疑是一种有效的办法。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中专门规定了悬赏公告的有关内容。 需要发布悬赏公告的,申请人应当向执行法院提出书面申请,执行法院决定悬赏查找财产的,要制作悬赏公告,悬赏公告在全国法院执行悬赏公告平台、法院微博、微信等媒体平台发布,也可以有针对性的在被执行人住所等场所进行张贴或发布。 当然,悬赏金以及发布悬赏公告所产生的费用是由申请执行人自行负担的。 朝阳群众的力量是巨大的,悬赏公告意在通过有奖的方式挖掘群众的力量,打击老赖,捍卫法律的严肃性。 这个执行的知识点,您了解了吗? 关注泉说执行,老冯带您畅聊法院执行的那些事。 【关联法律法规】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7]8号 第二十一条:被执行人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人民法院书面申请发布悬赏公告查找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悬赏金的数额或计算方法; (二)有关人员提供人民法院尚未掌握的财产线索,使该申请执行人的债权得以全部或部分实现时,自愿支付悬赏金的承诺; (三)悬赏公告的发布方式; (四)其他需要载明的事项。 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申请之日起十日内决定是否准许。 第二十二条:人民法院决定悬赏查找财产的,应当制作悬赏公告。悬赏公告应当载明悬赏金的数额或计算方法、领取条件等内容。 悬赏公告应当在全国法院执行悬赏公告平台、法院微博或微信等媒体平台发布,也可以在执行法院公告栏或被执行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等处张贴。申请执行人申请在其他媒体平台发布,并自愿承担发布费用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 第二十三条:悬赏公告发布后,有关人员向人民法院提供财产线索的,人民法院应当对有关人员的身份信息和财产线索进行登记;两人以上提供相同财产线索的,应当按照提供线索的先后顺序登记。 人民法院对有关人员的身份信息和财产线索应当保密,但发放悬赏金需要告知申请执行人的除外。 第二十四条:有关人员提供人民法院尚未掌握的财产线索,使申请发布悬赏公告的申请执行人的债权得以全部或部分实现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悬赏公告发放悬赏金。 悬赏金从前款规定的申请执行人应得的执行款中予以扣减。特定物交付执行或者存在其他无法扣减情形的,悬赏金由该申请执行人另行支付。 有关人员为申请执行人的代理人、有义务向人民法院提供财产线索的人员或者存在其他不应发放悬赏金情形的,不予发放。 可否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配偶名下的财产? 【律师解答】 在执行案件中,经常会遇到被执行人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但被执行人配偶名下却有银行存款、房产等资产,这些财产能执行吗?是很多人关心的问题。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对夫妻共有的财产是可以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的。 采取查封措施后如何处置是执行中的一个难点问题。 依照法律规定,当法院对被执行人配偶名下的资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后,应及时通知被执行人的配偶,如果其配偶认可该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并确定各自的份额的情况下,法院可以依法处置该财产,将属于被执行人应有的份额予以执行。 如果其配偶不认可或达不成分割协议,共有人可以提起析产诉讼或者申请执行人代为提起析产诉讼,在确定了被执行人的份额比例后,可以予以执行处置。 这个执行的知识点,您了解了吗? 关注泉说执行,老冯带您畅聊法院执行的那些事。 【关联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四条:对被执行人与其他人共有的财产,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并及时通知共有人。 共有人协议分割共有财产,并经债权人认可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有效。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及于协议分割后被执行人享有份额内的财产;对其他共有人享有份额内的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予以解除。 共有人提起析产诉讼或者申请执行人代位提起析产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诉讼期间中止对该财产的执行。 图片来源于网络,侵删